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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第B06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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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钢铁业:“去产能”的下一步是直接“去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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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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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白雪 明明是“去产能”,2016年中国钢铁行业有效产能却不降反增?2月13日,绿色和平与中国联合钢铁网发布的报告《问诊2016年中国钢铁去产能》显示,2016年中国钢铁行业有效产能净增3659万吨。 从2016年伊始,国务院就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拉开“十三五”中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序幕。据统计,全国各省市2016年累计压减粗钢产能8491.75万吨,远超中央确定的4500万吨目标。 然而,根据中国联合钢铁网等的调研发现,压减产能中,仅有三成是在产的有效产能,其余均为长期停产的无效产能;有14个省压减的产能均为无效产能。此外,由于2016年市场回暖,一些前期因生产状况不佳已停产的钢厂、设备,有超过五成,重新注资或被其他企业收购后重新生产。市场回暖超五成停产产能复产 有效产能压减有限,停产产能大量复产,造成2016年中国钢铁行业实际运行的有效产能显著增加。2016年实际粗钢产量也较2015年增加1.2%,达到80837万吨。 根据绿色和平的分析,截至2016年底,中国钢铁行业的有效产能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3659万吨。钢铁行业有效产能出现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董连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各省压减的炼钢产能超七成为长期停产的“无效产能”据统计,2016年全国26个省份(不含央企)共计压减炼钢产能8491.75万吨,其中无效炼钢产能达6154.50万吨,占全部压减炼钢产能的72.48%。2016年钢铁“去产能”很大程度上去掉的是“无效产能”,2017年将真正进入到实质性推进阶段,去除的“有效产能”比例增高,“去产能”将进一步推进到直接的“去产量”。 其次,“钢铁市场价格回暖,导致超五成的停产炼铁产能复产。”董连赛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2016年由于政府拉动需求好转,此前停产导致短期供需错配,钢材价格一路上扬,企业利润有所恢复,前期一些因生产持续亏损或资金链断裂停产的钢厂或设备,受利润刺激重新注资或被其他企业收购后重新生产。“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5年全国共停产高炉120座,合计炼铁产能9055万吨,目前已复产62座,即4874万吨炼铁产能复产,占此前停产炼铁产能的54%,与之对应约有5415万吨炼钢产能相应复产。炼铁复产产能最多的省份是河北和山西,分别为2000万吨和1470万吨。”董连赛表示。 在“去产能”背景下,钢铁行业有效产能不降反增。“由于2016年各省压减粗钢产能中超七成为无效产能,去除有效粗钢产能仅为2337万吨,而2016年置换后有效产能增加580万吨,复产5416万吨,因此2016年净增有效产能3659万吨。”董连赛解释了为何钢铁“去产能”任务超额完成,但是钢铁产量不降反增的原因:2017~2020年,各省市及央企虽然仍分别有7445万吨和1418万吨粗钢产能需要压减,但是同期仍有2090万吨置换后增加的有效产能,若压减的仍为无效产能居多,则对有效产能的压减量恐怕非常有限。共有10个省的有效产能净增加,最多的是与北京相邻的山西和河北,分别为1470万吨和1200万吨,此外天津净增165万吨。 在董连赛看来,这些净增有效产能无疑加剧了去年冬天京津冀地区的雾霾。仅有6个省的有效产能实现净压缩,减少最多的在西南地区和山东。 五大建议为“十三五”钢铁“去产能”提供对策 针对上述钢铁“去产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董连赛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控制钢铁有效产能净增加量,确保“十三五”期间产能在合理范围。预计“十三五”中国国内粗钢消费量2020年将下降至6.5亿~7亿吨,产量7.5亿~8亿吨,钢铁生产消费将步入峰值弧顶下行期。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也应通过提高“去产能”目标,重新评估置换新增产能,有效控制在产有效产能净增加量,使“十三五”期间的钢铁产能得到真正的压减,回归合理水平。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进程,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工序能耗高和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进程,加强执行差别电价、水价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同时对于已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督查组加强监管,杜绝没有按要求及时退出并防止死灰复燃。在沿海地区以及用钢、产钢大省,利用其交通、资源、技术等优势,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将重复产品予以化解,完善企业布局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及时拆除已压减钢铁产能设备、装备。对已审批的过剩产能根据时间要求如期拆除冶炼设备,确实不能及时拆除的设备应由政府相应部门采取监管,使其没有复产的可能性,同时政府应吊销其与生产相关一切许可证,确保产能真退、及时退。 ——对于存在重大债务问题的钢企建议利用好破产机制加快推动“去产能”。即充分利用好破产机制(包括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为抓手,充分利用市场与法治的手段,并将其与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结合起来,加快“去产能”步伐。以破产机制为抓手,来推进去产能工作,有充足的法理支持和法律依据,能让中央政府在推动“去产能”工作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性,减少中央政府在推行“去产能”工作的监督成本与政策成本。 ——建议“去产能”任务分配不仅要参考产能,更要真正参考环保、效益等其他指标。因为“去产能”本质上应该去掉效益低下、环保不达标、产品附加值低、区域结构不合理等竞争力相对较弱的钢铁产能,而不是等量分配,更不应该出现扶劣汰优现象。应形成钢企经营状况、经济指标、环保指标、安全指标等评价指标,公开公正的进行系统性打分,并依据分值高低在奖补标准中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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