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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7-07
2017-07-07 第B03版:城市·社会·法治 大 | 中 | 小 

试点将启 商业养老保险驶入发展“快车道”

作者: 温志豪 刘延春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393
     资料图片
温志豪
见习记者|刘延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酝酿十年之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延型商业保险)要在今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意见》出台正逢其时。
    
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养老保障体系畸形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8271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重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重10.8%。按照联合国的标准,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而2016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已经高达16.7%,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3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说,我国人口抚养比已持续下降到2.8(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之比)。尹蔚民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人口抚养比还会发生变化。
    在抚养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老年人单纯依靠子女养老抑或银行储蓄度日的做法,显得单薄无力。老年人想要安度晚年、保障老年生活水平,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参与不可或缺。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的目标就是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即国家鼓励引导、由单位发起组织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常常被称作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兴起主要目标是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之上,积累满足更高需求的养老资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完全商业化的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个人根据自身实际的财力以及对未来养老的规划而积累的资金。
    截至2016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8777万人,呈现出“覆盖广”、“保基本”的特点。但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第三支柱相对滞后,存在感不强,距离多层次、可持续还有一定差距。如企业年金,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仅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2325万,仅占参加全国养老保险人数的2.62%。而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介绍,国外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整个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里大概占50%。
    此外,商业养老保险与发达国家对比,发展相对滞后,覆盖面小,产品同质化,难以有效满足公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需求。发展失衡的养老保障体系,就像被木匠制作出来的拙劣三脚板凳,三大支柱粗细长短不一,既不美观也无法有效满足养老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告诉记者,健康、合理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是指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
    要求数量众多、承担就业任务较重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短时间内恐怕难有指望。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大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自然受到万众瞩目。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千呼万唤始出来

    《意见》中提出要加快个人税延型商业保险试点政策,一时间“个人税延型商业保险”再次成为了人们议论的热词。
    所谓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该类养老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民群众,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区别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点是缴纳的保费允许税前列支,在交付养老金的阶段免税,等领取保险金时再纳税。考虑到退休后收入少于退休前、通货膨胀等因素,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获得部分税收优惠。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意见》,2017年年底前将启动“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其实早在2009年“国发[2009]19号文件”首次提出要适当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这项政策就已经开始酝酿。如今,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已基本成熟。2016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金;过去几年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基本法律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这为试点落地实施奠定了经济、法制基础。6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议上直言:保险业在监管规制、示范条款、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均已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做好了准备工作。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能够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几乎是在众人的期待中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它在急需改变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缓解养老保障压力、提升人民养老保障水平的背景下孕育,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享有政府政策扶持、税收优惠、地方措施保障的条件,发展得天独厚;政府给予保险业较大自由,允许保险公司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层次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上享有更大灵活性;税收递延,能够调动人民群众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如果这类惠民保险试点得以落地实行,就意味着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发展的快速通道,今后或许能够改观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一木独支”的局面。
    
五方面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银行储蓄利率低,但以其安全性为部分公民所选择——即使仍担心利息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资产贬值。将自己退休后的保命钱、养老钱交由非政府单位运营,投保人难免担忧资金能否安全运营。在6月21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提到“‘养命钱’最重要的是‘安全第一’,这样老百姓才有意愿购买。运营这类资金,不能期望高回报。”总理明确要求,商业养老保险不能按照商业银行或开发性金融的操作方式,而是要遵循这个保险行业的商业化运作,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
    针对如何确保商业养老资金安全稳健运营,黄洪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议上做了解答。黄洪表示,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将从5个方面确保商业养老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一是加强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运用养老保险资金方面,除了坚持一般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制度之外,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进程,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运用的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要把这样一个资本负债的匹配管理,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三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一些规则制度。特别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保险业自身难点犹存,商业养老保险前景看好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备受期待、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不假,但如果仅凭外力支持,而不解决自身内部发展难点,商业保险很难获得长足发展。姚庆海分析,目前保险行业内部有三大因素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一是技术短板。人身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是精算技术。随着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会延长,当个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精算技术既要考虑长寿问题,又要考虑经济因素的变化,包括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以及死亡率等这些因素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精算技术有了长足进步,但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二是人才紧缺。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这些技术既要靠人去掌握,又要靠人去开发。我国大学开保险专业的不多,开设精算专业的就更少了,我国精算人才紧缺。另外,监管部门也存在着人才短板的问题。三是规制短板。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对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但是这个探索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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