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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11
2017-08-11 第B04版:城市社会 大 | 中 | 小 
新业态新治理的全国性试验

“共享单车新政”新在哪?

作者: 荆文娜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546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荆文娜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长期关注共享单车市场的专家,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在第一时间,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讲述了他对“新政”的分析:虽然对于如深圳、南京等少数已经出台政策持鼓励与规范态度城市而言,10部委政策不算“新”。但对全国各地大多因观望尚未出台政策的城市,或是因担心混乱而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的城市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新政”。
    首先,“新”在对共享单车的分享经济定性。坊间与学届普遍同意,存量的闲置资源依托相应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实现重新、高效利用,是标准的分享经济。但企业通过重新购置车辆向街头投放开展运营,是否也属于分享经济却受到广泛置疑。街头上不时出现杂乱堆放以及扣留在停车场密密麻麻的共享单车,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质疑者的观点。不过,《指导意见》仍然旗帜鲜明肯定了时下共享单车的分享经济属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可见,在尚存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指导意见》仍对共享单车采取了包容的态度。
    其次,“新”在对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融合发展预判。新兴的共享单车与城市已经存在的公共自行车究竟为何种关系,目前在理论研究上少有触及,但在现实中却时时产生冲突。如在一些城市,公共自行车经营单位对进入城市的共享单车予以收缴,导致冲突;也有城市以已经存在公共自行车为由,不欢迎、不允许共享单车企业的进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并未涉及这二者的关系,而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样化、多层次出行服务体系”。这既为共享单车企业进入传统的公共自行车服务领域预留了空间,也为时下比较困惑的公共自行车生产厂家、运营企业释明了方向。
    另外,“新”在对“审慎包容、社会共治”原则的坚持。多年以来,面对新兴事物,在出现诸多问题时,人们向来寻求通过确立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法律来实现管理,共享单车亦如此。在现实中,共享单车大量涌上街头时,城市的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如城管以及交通,承受的压力最大,因此顺理成章应确立城管或交管部门的主管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牵头出台《指导意见》的却是交通主管部门,紧随其后的是中宣部、网信办。这样的安排或许说明,排名前三的中央主管部门所关注和倡导的绿色交通、用车文明、信息经济是本次《指导意见》确立的重心。城管部门与交管部门承担着具体的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管理重任,不过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更多寻求社会共治的方法予以分解落实,即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除此之外,“新”在对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坚持。为提高共享单车的见街率与周转率,企业将共享单车投放、停放集中于城市公共空间是其必然,但供其免费利用的城市公共空间在总量上是有限的。秉持市场配置共享单车决定作用原则指导,在共享单车企业激烈竞争下,城市街头也有可能出现“公地悲剧”。为此,也有少部分城市事实上实施的是共享单车特许经营管理。此次《指导意见》坚持在共享单车领域由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有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不过也是一次很前沿的试验。
    顾大松表示,《指导意见》的上述多重坚持,其本意或许在于推动一次新业态、新经济、新治理的全国性实验。而在交通领域,也是一次借助共享单车兴起修正城市以机动车为本的错误理念,大力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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