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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16
2017-08-16 第B06版:投资与探索 大 | 中 | 小 

中国企业“出海”应提早筹划税务策略

作者: 杨虹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196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以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从前期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到逐步关注“走出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效益的转变,同时充分强调了财务管理在境外投资前期决策和中后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在财务管理中,税务管理是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如何制定妥善的税务管理策略,有效防范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不同投资阶段的税务考量

    王鹏指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不同阶段,企业所面临的税务考量因素往往有所不同。具体来看:
    ——投资前期。
    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那么在收购前,需要对拟收购公司的历史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拟收购公司是否税务合规,以往的税务处理是否得到税务局的认可,是否有其他税务风险可能导致拟收购公司在收购交易完成后承担额外的税务负债。
    如果中国企业在收购前对拟收购公司进行了税务尽职调查,从而对其历史税务风险提前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调整收购对价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而保护自身利益。
    另外,也有助于企业在收购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应方面(如税务管控方式、定价政策等)的调整,以有效降低相关风险。
    王鹏表示,从提高境外投资回报,降低投资财务风险的角度,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即应引入财务和税务专家团队,以协助其全面把握和了解拟投资项目的业务水平和运营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财务和税务风险,从而形成对投资回报的合理预期。
    ——投资中期。
    取得投资回报的税务成本是投资期间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股息红利是企业取得海外投资回报的常见方式之一。当企业未来从投资国项目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考虑的税务成本包括:项目公司从事运营在投资国当地缴纳了哪些税负;项目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需要在当地扣缴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中国企业或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是否可以适用境外已纳税款抵免。
    王鹏建议,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应搭建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从而降低投资回报汇回的税务成本,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
    ——投后退出。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项目逐渐发展、壮大和成熟,一些较早进行海外并购投资的中国企业开始考虑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事宜。王鹏指出,无论出于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目的,以及采取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方式,在其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成本都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个人建议,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期,对于投资国税务环境及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特性,做出充分调研。同时,应结合投资项目规划及财务模型,基于投资回报获取方式(股息收益或资本利得),设计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尽可能为未来可能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或重组保留投资灵活性和税务效率。”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前的税务筹划

    王鹏表示,近3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大部署和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逐渐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门地区。其中,主要的热门投资目标国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南亚、中亚,如缅甸、印尼、老挝、柬埔寨、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较不健全、不稳定。但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又可能给予境外投资者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因此,在投资前,建议中国企业对于投资目标国的税收环境和政策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投资项目在当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情况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确保对投资回报预测的准确性。
    王鹏还指出,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基础设施建设类占到很大的比重,通常中国企业会采用EPC(即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负责投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管是在建设环节还是在建成后的运营环节,在每一环节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几乎每一个步骤均会涉及到相关的税务考量。例如,EPC合同模式是单一合同还是分拆合同,可能影响到需要在投资国当地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法律实体完成建设工作,可能影响到该建设工程在当地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投资国是否存在劳工比例要求,可能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劳工派遣安排,进而影响其在投资国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社保的义务履行等。“因此,个人认为,中国企业应基于自身的投资安排,在投资前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降低投资的整体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
    王鹏最后还强调,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不再是我国的单方主张,而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开展深层次合作的一种机制。在该机制下,我国与沿线国家一道,不断深化合作,通过协调税收制度,减少税收歧视等举措,为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提供便捷和支持。企业可以充分借助中国与投资国政府之间在税收领域的深化合作关系,为自身在投资国的投资项目享受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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