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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9-29
2017-09-29 第A02A03版:发展改革新闻 大 | 中 | 小 

“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2910
编者按

    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也为廉政“强身”。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强化,政府服务不断优化。
    本期,我们刊发一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稿件,以飨广大读者。

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
    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提出到2020年,成本监审的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的目标任务。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监审工作,从健全监审制度、创新监审方式、推进成本公开和夯实工作基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完善成本监审制度。
    修订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重新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明确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跨省长途管道运输等6项商品和服务,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本监审范围。截至2016年底,除西藏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均已修订出台本省成本监审目录。
    健全行业成本监审办法。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和指标审核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教育、城市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50余个。
    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按照28号文件精神,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完成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力争10月底前出台。
    ——加强重点领域成本监审。
    围绕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加强监管的要求,采取交叉审核、联合审核和本地审核等多种方式,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输配电领域,已经用两年多时间完成32个省级电网成本监审,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5个区域电网成本实地审核已结束,目前正在起草成本监审报告,即将实现区域电网监审全覆盖;正在开展西电东送等5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成本监审,预计10月份完成。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已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1200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4.5%,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为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在天然气领域,今年对从事跨省管道运输的全部13家公司开展了成本监审,共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6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6%,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加强成本约束、引导经营者提高运营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在铁路领域,正在对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18个路局开展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预计9月份完成成本实地审核。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围绕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全面加强了成本监审工作。据统计,2016年各地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达1.1万余个,覆盖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教育等垄断性和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3800亿元。
    ——推进成本信息公开。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城市供水行业开展了成本公开试点。2016年出台规定,在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领域实行经营者定期成本信息公开和政府价格成本信息公开。

建设运行政务服务大厅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决策部署,于2014年12月建立政务服务大厅,敞开大门对外服务。运行2年多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政务服务大厅持续深入学习李克强总理视察国家发展改革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委党组“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把审批变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和品牌效应,获得了社会各方好评。
    ——权责事项“一口受理”,让群众办事更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中的事项,除涉密的两个事项以外,已全部进驻大厅统一管理,并依据清单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切实做到“应进全进”。群众只需到政务服务大厅“一个窗口”即可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权力和责任事项,不用到处打听、四处奔波。
    ——完善网上办理,让群众办事少跑路。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和移动政务服务大厅微信服务号,形成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和移动大厅的“一体两翼”新型服务模式,着力打造一个24小时不打烊、线上线下一体互动、高效透明的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办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大厅和移动大厅查询各类服务信息。
    ——强化信息公开,让群众办事更明白。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委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办理流程图、办理期限、结果查询方式和咨询监督电话等,全方位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部申报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均以网站、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形成常见问题解答,在网站进行公布,便于公众查阅。
    ——严格限时办结,让群众办事少等待。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30+20”时限规定。制定实施督办工作办法,按照分事项、分阶段、分环节的原则,量化指标,加强考核,实现滚动督办、精准督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运行以来,所有已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按时办结,做到了“审批零超时”。
    ——拓展咨询渠道,让群众咨询更方便。政务服务大厅认真细致,切实做好咨询服务:一是建立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大厅工作人员都要给咨询人完整答复或有效答复的途径;二是专设综合咨询窗口,由司局轮岗锻炼同志负责解答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三是在国家部委中首创开展网上事前咨询服务,建立网站、微信等多种咨询渠道,打造“线上+线下”的多途径、全天候、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推进信息共享,让群众办事更快捷。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4大平台的衔接互动,互相借力、融合发展,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服务,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做到项目网上受理、在线办理、监管服务“一条龙”。

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实行“闭环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保障各类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15〕2408号、2409号),强化中后期监管。由原来的“定项目”转变为“定方案、定目标、定规则、定奖惩”,形成对项目的闭环管理和服务。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起草了《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重点事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拟组织对相关试点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并视地方申请情况,组织方案调整。相关工作方案已报委领导同意,拟于近期发布。
    ——定方案。各地从地方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组织编写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择优支持,并复函确认。要求地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备案,严格按照备案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定目标。环资司在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中,明确要求实施方案要包含项目建设目标,并结合支撑项目的引进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分析目标的可达性。把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是否通过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
    ——定规则。中期评估方面,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地方及时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的示范试点组织中期自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数量的20%,主要评估循环化改造方案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形象投资进度。
    方案调整和确认方面,考虑到方案实施周期较长,项目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市场、规划变更等因素的影响,环资司从服务于地方和地方实际工作出发,在《管理办法》中确立了项目调整申请和确认机制。
    终期验收和清算,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地方对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的示范试点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定奖惩。根据《管理办法》,对于未通过中期评估或验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相关称号,扣回已拨付资金,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于通过验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结合实施方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财政部根据清算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或扣回部分已拨付资金。

推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现已归集39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和49家市场机构的各类信用信息约65亿条,实现了信用信息查询、信息公示、举报接收、异议处理、联合奖惩等功能,供平台联通部门共享使用,推动消除“信息孤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奠定信息基础。
    建设“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归集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供有关政府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等行政事项时查询使用。同时,网站公开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受惩“黑名单”信息,上线信息公示专区,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售电公司市场注册、钢铁煤炭去产能等9类信息,成为推进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网站现已公开各类信息超过1.4亿条,日访问量超过600万人次。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60多个部门已签署2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联合奖惩措施超过100多条,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各领域的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推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见效,使守信主体获得优惠便利,提高违法失信成本。据不完全统计,针对失信主体已限制乘坐飞机733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276万人次,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实行“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在有关资金和企业债券申报过程中,共有1500多家“黑名单”企业受到限制,涉及金额逾1000亿元。

着力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

    今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支持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着力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
    一是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推进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对外开放,引进优质外资办医,发展医疗服务贸易。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同时,提出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
    二是强化社会办医政策支持,切实为社会资本办医主体减轻负担。加强财税支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同时,提出合理加强用地保障的政策举措,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
    三是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提出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不断完善利用外资政策,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华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
    四是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强社会办医全行业监管。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营造公平环境。《意见》提出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着力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提高社会办医信息化水平,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同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推进信息公开。

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管理“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放管服”改革,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持续推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全口径外债管理,改革成效明显。
    ——统筹推进境外投资管理,境外投资质量效益逐步提升。
    一是大力简政放权,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2014年以来,连续三次取消、下放、简化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将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由逐项核准改为以备案管理为主。目前98%以上境外投资项目改为网上备案管理,仅保留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大幅提高。企业可直接登录“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络系统”申报,并可实时查询项目办理进度;备案内容大幅度简化,仅需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政府只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企业自主决策事项不再作为审核的内容;办理时效明显提高,7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备案手续。
    二是放管结合,着力防范对外投资风险。针对去年境外投资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特定领域、特定类型的境外投资进行风险提示,并抓好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等工作,严密防控境外投资过快增长风险。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的境外投资活动,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
    三是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宏观指导、信息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利益保护、提供风险提示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3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产能和投资合作机制,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沟通,共同推动重大项目落地,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铺路架桥。及时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地方承接下放和后续监管的能力。利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及时发布管理政策、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常见问题等通知和指引,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同时实时掌握各地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必要时提醒督促地方及时办理、主动服务。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环境持续优化。
    一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外商投资项目全面核准制改为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2017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了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目前,96%以上的外商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2014年将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核准权限提高至1亿美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至3亿美元。积极推动各地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持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近三年两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目录将限制性措施由180条减少到93条,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到63条,比2011年版总计缩减65%,大幅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一般制造业已基本放开。2015年推动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进行了修订,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开放试点。
    三是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推动出台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构建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多次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组织集中培训,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外资政策文件、提升地方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准入前到准入后全周期服务。加强与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沟通座谈,及时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改革完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管理,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将企业境外发债由审批制改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制,受到国务院领导充分肯定和企业普遍欢迎。2016年8月下发《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将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外债登记和发行规模统计,合理控制外债总量、优化外债结构、主动做好相关风险提示,防控外债风险。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底,企业实际境外发债3643亿美元,扩大了境外低成本资金流入,对缓解外汇储备压力、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支持了国内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积极推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为企业减负约1710亿元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截至8月底,有关部门、地方已经完成为企业减负金额合计约1710亿元,国务院第164次、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为企业减负1700亿元目标已如期完成。
    一是全面部署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批复,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共同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部署各部门、各地区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二是召开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会议进行部署。5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4次、173次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部署推进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联合工作机制。为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发改价格[2017]790号文件要求,5月份,召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相关司局参加的座谈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7月,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清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关于对各地区、部门自查自清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价格[2017]551号),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清费任务。
    四是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责任,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各项措施。为保证国务院第164次和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费措施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请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措施的函》(发改电[2017]46号)、《关于印发落实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委内分工的措施》,明确委内司局分工,随时跟踪相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情况,更新落实进度。
    五是及时落实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了深化电价改革、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金融领域收费等14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取消西部部分省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引导银行主动降低市场调节价收费等11项措施;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截至8月底,有关方面已经完成为企业减负金额合计约1710亿元。

全系统融资政策巡讲 创新服务方式下潜管理重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促投资、稳增长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于2016年11月启动了首次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融资政策巡讲,重点围绕企业债券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政策进行宣讲。本次巡讲由财金司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历时159天,行程近6万公里,覆盖全国31个省份,参会人员超过1.1万人。
    为切实提高和保障本次巡讲工作质量,财金司优选授课专家、严把授课内容、丰富授课形式,全程加强统筹部署与组织协调。
    一是在巡讲团队组建上,经过多次比选,财金司组织了由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研究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家证券公司和5家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共计37名专家组成授课团队。这些专家在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领域都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是在巡讲内容设置上,财金司制定了宣讲大纲,明确内容范围和要点,并注重结合各省省情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内容,增加实操案例。
    三是在巡讲形式创新上,本次巡讲既安排了会场内的集中讲解,同时会场外也设置政策咨询台,开展“一对一”现场政策解答,此外还结合全委经济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活动,在部分省份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巡讲活动由中国经济导报全程报道,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在自媒体推送相关信息,扩大巡讲的受益面。
    通过巡讲活动,财金司将融资的政策送到各地方和企业,打通了投融资渠道“最后一公里”,同时也将市场的需求带回到业务创新工作中,进一步明晰了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本次巡讲将两大融资政策讲深讲透、深入人心,引导地方主动挖掘对接优质项目和资金。如山东巡讲后,各市、县、区共137家企业明确提出融资需求,涉及项目162个,规模1513亿元。巡讲过程中,针对投融资工作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和热点问题,我们积极开展访谈和调研,了解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巡讲既是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政府与市场横向协同的积极探索,也是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与市场主体在多个层面上的良性互动,展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下潜服务管理重心的决心和行动。这次巡讲过程也是发展改革系统上下联动、积极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出力献策的有益尝试。
    全国巡讲结束后,财金司又针对天津、长沙、三明、吉林等城市点对点进行融资政策培训,并积极支持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开展融资政策培训。

强化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结合自身职能,强化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强化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市场化、法治化的价格监管方式,对部分放开价格领域第一时间跟进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曝光了涉及10个省(区、市)的26家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妥善应对春节前夕家电行业涨价风潮,家电市场价格平稳有序。配合药价改革,部署开展了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查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查办集装箱运输、港口、化工原料、造纸领域垄断行为,对阳明海运、商船三井、现代商船等18家船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涉案船公司以及运价协议组织均已提交整改报告。据测算,码头作业费调整每年可减轻我国进出口企业负担约46亿元。会同浙江省物价局对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和部分造纸企业依法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罚款778万元,显著缓解了下游用纸行业的购纸成本负担。
    ——持续开展价格收费检查,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等领域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提升价格监管效率和效能。结合价格监管工作特点,印发了《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发改价监[2016]1370号),提出了实施双随机的范围和目标、抽查事项清单和机制、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核心是“一个清单、两个名录库、一个工作机制”。同时率先在药品、商品房明码标价全国性专项检查中采用了这一监管方式。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规划约束强化项目监管

    按照国务院开展“放管服”的有关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调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从加强规划约束,开展试点指导,强化项目监管等方面出发,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
    一是编制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并指导地方编制治理方案。召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座谈会,明确全国重点治理区域,指导各地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规划项目储备库,定期滚动调整项目。
    二是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针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割裂,尚未形成流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自觉和内生动力,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尚未形成治污合力的问题,强化地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统筹,完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改善各地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商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试点流域前期筛选工作。下一步,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印发实施。
    三是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强化项目分级监管。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方式,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熟悉的优势,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由直接安排至项目,调整为打捆下达至省级发展改革委,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自行安排至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管理公开透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批于2014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并按要求编写了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明确了项目申请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复的要求、程序和办理时限。
    对于已经获得批复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及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项目的办理流程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行事后监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方面: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公开项目文件的要求,项目需接受利益相关方和全社会监督。气候司在收到公示意见后向申请单位反馈利益相关方意见,并促请申请单位回复利益相关方关切。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6月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进一步提高了备案管理的公开、透明。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气候司正在组织修订《暂行办法》。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3月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
    此外,为支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便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项目活动,气候司自2012年起,每年组织相关单位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颁布的“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计算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可直接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数据,无需单独计算论证,节约了企业成本。

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推动重大市政工程PPP项目实施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按照中央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资司严格落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各地出台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告知性备案管理办法,努力实现项目准入审批范围最小化。研究进一步完善优化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工作措施,指导地方积极探索承诺制、区域评审、联合评审模式,促进投资便利化。
    ——创新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筛选工作。2016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选择重点中小城市开展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
    2017年2月20日,在各地报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328号),明确了北京市通州区、陕西省延安市等43个开展PPP创新工作的重点市、区名单,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关城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筛选一批重点推进的PPP项目。2017年7月14日,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北京市通州中心城区停车场等44个重点推进项目。
    ——加大支持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2017年在下达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明确要求各地在切块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过程中,优先满足43个重点中小城市PPP项目的前期工作需求。
    ——不断强化指导,推动项目实施。近期,投资司再次下发通知,请有关地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方案,尽快推动项目实施。同时,为帮助各地更好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司组织了32名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对地方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辅导,督促各地有效推动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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