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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1-16
2018-01-16 第03版:新闻纵深 大 | 中 | 小 

转变投资管理职能 健全发改部门监管执法体系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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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作为投资领域第一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对象出台的《办法》,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体现,也是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并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衔接。2017年4月8日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条例》施行后制定的另一部部门规章,主要调整的是企业投资项目的许可和备案的事项。《办法》根据《条例》对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核准、备案项目的监管内容,有效地解决了项目许可、备案后的监管问题。
    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行政机关减轻了对市场主体的干预程度;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则是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其自行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如同学校考试取消了监考制度,其实是对考生的诚信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样。”吴华说。
    
划清监管边界 确保发改部门履职到位

    据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介绍,该《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规定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方刚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发展改革部门在‘放管服’改革深化推进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重点工作。《办法》对于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的监管权限和内容有清晰的界定,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权限有明显的划分,确保发展改革系统履职到位,既不缺位亦不越位。同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多学习借鉴其他部门好的工作方法。”
    例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核准项目的监管内容,就提及“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第十三条规定:“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吴华表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是由有制定权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行政机关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几个层级。其中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同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的执法依据就是《条例》、《办法》等。”吴华说。

发改系统需提升能力建设

    张红认为,《办法》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这就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人员应具有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合理行使裁量权等多方面的能力。
    张红建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如参与案卷评查、参加诉讼等。
    同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办法》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在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中,在大量简化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为法律遵循,配套两个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自此,在推动政府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发展改革系统与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逐渐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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