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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4-11
2019-04-11 第03版:企业债 大 | 中 | 小 

把违约处置当大考,把自身信用当信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彭兴韵谈债券违约处置

作者: 成静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212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成静

    近日,2019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年会在北京举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彭兴韵对我国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以及违约处置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债股两市风险共振苗头出现

    彭兴韵认为,我国目前债券市场的违约已经常态化了。2018年,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金额相对前几年大幅度上升,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然而,彭兴韵认为,尽管规模很大,并且还在不断增长,但是相对银行的不良贷款而言,债券市场的违约率还是比较低的。2018年违约发生率只有0.55%左右,而统计的银行不良率基本在1.7%左右。
    在常态化的同时,彭兴韵指出,违约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融资工具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违约的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且,民营企业的违约在2018年大幅度上升。另外,违约也在从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蔓延。这就导致了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向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蔓延,形成了中央一直强调要避免的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风险的共振。
    另外,彭兴韵分析说,从违约有担保和没有担保的比重来看,没有担保的违约占比大幅度上升。从违约的地区来讲,“无问西东”,全国各省份基本上都有违约的发生。尽管如此,从数据上来看,彭兴韵认为,违约发生率跟经济发展程度还是有很密切关系的。比如,辽宁省违约发生率百分之四点多,黑龙江省则有百分之三点多。相对而言,北京、江苏等地的违约率就较低。

债务违约处置市场化法治化不足

    彭兴韵梳理了我国在债务违约后的处置路径。一般违约之后通常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决定由第三方代偿,还是公司以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违约处置。如果有担保和抵质押物的债券,可以处置抵质押物,通过担保方进行偿付。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求偿,以破产清算比较常见。
    具体来看,所谓企业自筹偿付是指违约之后,发债的主体通过各种方式筹资资金来偿还债券。而第三方代偿,不论是有母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本质上是一个债务重组的过程。但是,彭兴韵发现,出现违约之后真正由担保方偿付是很少的,也就是说违约之后实际担保方并没有真正履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
    若是通过司法诉讼方式来维护债权权益违约处置的话,效率非常低,久拖不绝的现象非常严重。
    分析了以上几种偿债方式,彭兴韵总结了在发生债务违约处置时的几个特点:
    一是违约之后兑付的金额比较低。2015~2018年,已经发生违约之后完成兑付的金额逐年下降了,比例在2018年只有1.35%。“这表明我们对后债权人缺乏有效的保护。”彭兴韵说。
    二是不同处置方式的效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彭兴韵认为,民营企业和国企相对而言,民营企业通过自筹方式兑付的意愿相对是比较强烈的,而国有企业很多都是等着政府来救助的。从回收率来讲,通过自筹的方式违约之后完成兑付的基本上是100%的,而进入求偿和破产诉讼的最后违约的回收率只有7%或者9%左右,这个比例非常低。“在2018年以前,不同所有制企业兑付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这之前民营企业的兑付率是最高的。很多民营企业违约了之后还是在想方设法来完成兑付。但是在2018年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就是我们在结构性去杠杆的过程当中,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出现了明显的恶化,所以导致了去年民营企业的兑付率也在明显下降。”彭兴韵说。
    而且,据他分析,地方政府对违约债券的干预在有些地方是非常严重的,有的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让违约的企业拖欠债务或者千方百计实施债转股,以求不用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把信用当信仰

    针对未来如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债券市场生态环境,彭兴韵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要保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这对于债券市场的生态至关重要。“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40%左右是为了承担或者完成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举债的。比如地方债,去年9、10月份之后,财政部要求各个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是以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式导致了阶段性的企业和政府,尤其是企业大规模的举债,实际为后来的经济下行阶段的违约埋下了隐患。”彭兴韵说。
    二是要改革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问题。彭兴韵认为,部门之间的标准、管理机制都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寻求自己监管权力的最大化,可能会刻意放松监管做大市场。“切莫注重了规模的扩张,而忽视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彭兴韵说。
    三是企业应当把信用当作信仰。“我跟学生上课时候经常讲《三国演义》的故事。刘备的蜀国为什么是最早灭亡的?就是因为他借荆州之后没有遵守信用偿还荆州,从而加速了蜀国的灭亡。对于企业也类似,如果有严重的债务长期拖欠不还的话,必须要承受相应的后果。”彭兴韵说。
    四是要完善债权人司法救济的制度。彭兴韵认为《破产法》里面关于破产制度的实施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破产法》现在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个是出现事实上的违约,已经到期的债务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第二个条件是要资不抵债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实际上,债券违约的企业真正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很少,很多企业百分之五六十的资产负债率也可能出现这样的违约。所以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需要有一些法律条文上的修改。”彭兴韵说。
    最后一个,要加强预期引导,防止违约的外溢和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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