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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第06版:信用·产业基金 大 | 中 | 小 

有奖举报首次兑现,真金白银护航资本市场诚信发展

作者: 杨虹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917
     新华社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拟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案、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这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据悉,资本市场有奖举报制度在2014年6月就已经出台,但落地还是第一次。有专家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也应当吸取美国证券监管的经验,健全国内的举报奖励制度,让个人对于证券违法欺诈行为举报变得“有利可图”,消除对违法行为举报的“后顾之忧”,对其不再“视而不见”,这将有助于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

有奖举报正式兑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透露,近日,证监会拟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2号)、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常德鹏指出,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根据规定,证监会对提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案件线索的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奖励。
    据介绍,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次奖励的举报人登记等具体事宜,申请人可登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举报奖励”专栏办理。证监会对举报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据悉,此次奖励的申请期限为3个月,经证监会审核后,将通知申请人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奖金。
    常德鹏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一定要坚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证监会真诚欢迎市场各方面特别是确实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的人士举报证券期货各类重大违法犯罪线索。”
    作为一种利用市场力量平衡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奖举报承诺终于兑现,资本市场迎来了全面监督时代。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提出,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让做坏事者付出代价,让举报人得到奖励。从目前其他司法领域的实践情况看,“有奖举报”不仅极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效果也非常不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盘和林认为,在证券监管领域,举报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违法行为预防机制的不断完善,违法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仅靠执法机关在明处查处的困难会越来越大,如何调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如何发动从业者肩负起“看门人”的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紧迫。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可以让个人在举报证券违法活动中“有利可图”,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奖励不妨再“大方”一些

    事实上,在资本市场上采取“有奖举报”国外早有先例,美国证券业监管领域早已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2019年3月下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表示,两名举报人因向SEC提供信息,令一桩公司的不法行为顺利提起诉讼,共计获得5000万美元的奖励。SEC向其中一名举报人发放了37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颁发的第三大个人举报人奖;同时向另一名举报人发放1300万美元奖金。
    在1934年美国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就已对“举报奖励”进行了一定的阐述。1988年发布的《禁止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更是明确规定,向内幕交易举报者提供内幕交易所得的10%作为举报奖金。这也是最早的根据证券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设立的“举报奖励”制度。
    2011年8月,SEC关于举报的相关程序制定了新的规则,不仅明确规定举报人的资格、程序以及获得奖励的条件,还对奖励金额进行了调整,将奖励区间调高到10%~30%。
    据悉,如果举报人的信息能让SEC收集到证券法律触犯者的犯罪证据,那么举报人将会拿到报酬。当SEC对违规者处罚超过100万美元时,举报人便可获得所罚金额的10%~30%不等作为奖励。2018年以来便有两次天价奖励震惊了资本市场。美国的巨额有奖举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重要的市场监督作用。
    相比之下,我国有奖举报机制的奖励显得有些“不够大方”,2014年出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等。
    盘和林认为,与美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相比,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明显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尤其是在“有奖举报”方面,上述规定中,并未对举报人的资格和程序予以明确的解释,奖励额度也仅仅是罚没金额的1%,与美国的举报奖励额度相差甚远。
    盘和林认为,监管制度的落后,导致国内很多人对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一方面,国内证券业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举报程序,很多从业者即使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也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更不知道如何举报,也不清楚需要提供哪些必要的证据,还要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因此大大打击了从业者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更是成为“看门人”变成“睁眼瞎”的最好理由。
    另一方面,举报奖励与违法获利之间存在的巨大利益差距,也是从业者对“举报违法行为”敬而远之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根据中国证券业现行的举报奖励制度,加上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等各种成本,很多从业者在比较后发现,冒着巨大危险参与举报的收益,反而不如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收益高,因此,在巨额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很多从业者往往会失去“举报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此外,缺乏安全保障也是打击举报人积极性的一大重要原因。美国于1989年通过《举报者保护法》,特别保护联邦雇员在举报联邦机构不当行为后免遭报复。之后该法律被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包括证券领域。美国设立的特别顾问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调查对举报者进行打击迫害案例的机构。与之相比,中国的举报人保障制度仅仅停留在信息保密这一层面,对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较大欠缺。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近两年证监会天价罚单频出,但多数案件的顶格处罚金额依旧非常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低,因此提高罚款上限也是推动完善我国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一部分。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证监会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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