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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第03版:外资外企 大 | 中 | 小 

四种情形需报送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了新的制度安排

作者: 成 静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220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成静报道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据商务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据介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其中的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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