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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3-12
2020-03-12 第04版:绿色 大 | 中 | 小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进行时——

专家建议及时调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作者: 白雪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274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白雪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也是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自然之友与阿拉善SEE公益机构,在新浪微博上联合举办了“我为野保法修法添砖加瓦”微访谈,参与访谈的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科学家就相关问题与万名网友进行了问答互动。

薄弱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

    据了解,《野生动物野保法》目前正在修订过程当中。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之一,曾参与推动《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的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解释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珍稀濒危+三有动物’,根据目前《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来看,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可能会扩大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个别电商平台上还存在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情况,那么应如何加强对电商平台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监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章程委员会委员蔡学恩建议,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说,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应注意:一是强化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登记、核验及公示义务。二是加强平台商家商品发布的监管。与此同时,平台应该建立简便易行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用户对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
    除了电商平台,农村也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薄弱环节。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表示:“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普法宣传工作在大城市做得比较好,但在乡村还非常薄弱。”这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提出了新的目标,应该加大在边远地区城镇乡村普法宣传力度。
    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理事长宋大昭说:“乡镇、县城往往存在着本地化的野生动物‘盗猎-收购-销售’的一条龙产业链。通常有贩子前往各个村里去收购野味,然后再卖给各种类型的小饭馆。”对待这种非法盗猎行为,宋大昭建议:“一是工商、防疫等部门对饭馆的经营进行严查,一旦发现有野味售卖就严惩并顺藤摸瓜查处收购供货环节;二是森林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散布在各个村里的盗猎户;三是公众应该积极举报售卖、盗猎的人员和店家。”

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受关注

    近年来,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成为不少贫困山区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在我国多个省份,人工养殖梅花鹿、林蛙、蝎子等,已成为村民致富新途径。例如,自然环境中的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会受到法律严惩。但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在一些地方,人工养殖梅花鹿已成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
    对此,蔡学恩建议,在依照《决定》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单的同时,发挥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调整作用,建立野生动物种群的动态调整机制。例如,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经严格科学论证,可以食用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纳入一般畜牧业常规养殖管理体系下,建立防疫、检疫机制,不再视为野生动物管理。
    在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主任赵翔看来,野生动物的养殖产业,除了食用之外,还涉及到中医药用、动物展演、皮毛贸易等,目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决定主要针对的是食用,相关许可证的回收也是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这其中难免会对一些养殖户产生影响。他建议应该按照《决定》的内容,对相关养殖户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其他目的的养殖作进一步的规范。
    与此同时,赵翔也表示,以竹鼠、果子狸等看似成熟的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为例,其实是缺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规程,更为关键的是,短期内是难以培养基层的技术人员,完善整个检疫体系的。“如果当下不禁止,而未来3~5年内无法出台检疫规程,那么竹鼠等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会一直处于非法地带,对于养殖户的风险会更大。”赵翔坦言。

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

    目前对野生动物的食用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有什么更具体的建议呢?为系统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蔡学恩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际提出建议:
    一是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和任务、保护能力的整体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求,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及时调整。
    二是探索建立野生动物利用黑名单制度。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强化与卫生部门、检疫部门以及疾病控制研究机构的协调,对于经科学研究或检验检疫发现存在潜在公共安全危险或生态威胁的野生动物,及时纳入黑名单,禁止猎捕、运输、食用。
    三是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强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养、繁育、交易等环节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力度;同时,适当提升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处罚标准。
    四是分类施策,对于来源于境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应建立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场监管、药监、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动物防疫、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对于来源于境外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应全面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有效查获、阻止和瓦解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网络,阻断国际非法交易链。
    五是完善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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