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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3-31
2022-03-31 第05版:发改新闻 大 | 中 | 小 

逐“绿”而行 擦亮“一带一路”最美底色

——专家解读《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主要目标

作者: 公欣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5508
     巴基斯坦KPK(开伯尔-普什图)省曼塞赫拉区昆哈河畔,由中国能建葛洲坝集团投资建设的SK水电站。资料图片
编者按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本期政策解读栏目请到了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宋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贸易与投资专委会荣誉主任委员、原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唐丁丁,以及创绿研究院气候与能源项目负责人郭虹宇等四位业内专家,针对《意见》中的部分重点内容予以点评,以飨广大读者。

加强绿色能源合作

    《意见》提出,深化绿色清洁能源合作,推动能源国际合作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鼓励太阳能发电、风电等企业“走出去”,推动建成一批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深化能源技术装备领域合作,重点围绕高效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发电、先进核电、智能电网、氢能、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开展联合研究及交流培训。

专家点评

    王遥:深化绿色清洁能源合作,推动能源国际绿色合作低碳转型发展与《意见》中促进煤电等项目绿色低碳发展相辅相成。能源合作一直以来都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我国对“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也是以清洁能源为主。事实上,“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及地区的地理位置及资源禀赋极为适宜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业已形成全球最完整的产业链,技术水平和制造规模居于世界前列,新型储能产业链也日趋完善,为深化“一带一路”清洁能源合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与此同时,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基于可再生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将为全球实现《巴黎协定》目标作出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将通过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撬动更多资金,加快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发展,促进技术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郭虹宇:《意见》进一步落实此前“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承诺。不过,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走出去”在投融资方面仍面临一些瓶颈,需要中国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两优贷款”支持;完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避免过分强调国别风险而忽视对行业和项目风险的客观评价。此外,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中资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等考核,加强政策激励。

加强绿色金融合作

    《意见》提出,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合作框架下,推广与绿色投融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用好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撬动民间绿色投资。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专家点评

    王遥:推动实现“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将发挥重要作用。事实上,此前,中国就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功能和作用,以促进“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此次《意见》中,再次提出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是对绿色金融在支持、引导绿色项目发展方面的认可,也对绿色金融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更多要求:即要以绿色项目、绿色标准、绿色倡议为指引,发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产品的作用,撬动更多私人资本,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强化“一带一路”建设“绿色”属性。
    《意见》中还强调要推广国际投融资相关的资源准则和最佳实践,这表达了采用共同标准的意愿,而不仅仅是遵守东道国原则。这将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项目的环境标准,减少环境风险,为相关金融机构、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指引。
    宋微:“一带一路”倡议是重要的全球发展倡议,对于沿线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宝贵的发展机遇。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他们希望通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因此开展金融领域的合作十分重要。在此背景下,我们要格外重视在开展金融合作过程中推动绿色的发展理念。其中重要一点是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这里应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一是强化投资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对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破坏生物多样性、是否增加碳排放等都要进行估算;二是加强透明度建设,加强对社区、资本市场和当地政府等的信息透明度;三是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机制建设,加强项目与资金的匹配。
    唐丁丁:《意见》意义重大,通过明确一系列的重要战略要求和政策部署,推动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未来的境外投资合作中加强与国际标准和良好国际实践进行接轨,提升境外投融资活动的社会风险管理与合规的绩效表现,特别是加强“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环境友好与可持续性,履行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责任和义务,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很好地回应了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生态环境部和商务部等部门陆续颁布的有关重要政策和指引,包括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境外投资合作的绿色与合规监管等。《意见》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也推动中国金融机构在自身政策与实践基础上更好地与国际良好实践接轨。
    未来,中国金融机构应借助《意见》有关政策要求和部署,以外促内并抓紧练好内功,从机构内部加强在绿色发展方面的机制、政策、流程和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尤其是构建机构内部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体系,以加强全球自愿性准则的应用并与国际良好实践接轨,真正实现机构的内部绿色化转型,从而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实践与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为新时代全球绿色金融实践的升级版贡献力量。

主要目标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共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与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绿色丝绸之路理念得到各方认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扎实推进,绿色示范项目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更加紧密,“走出去”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专家点评

    郭虹宇:《意见》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在提出“双碳”目标之后,正将生态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的国际合作拓展并延伸到“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之中。这意味着中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于“一带一路”国家投融资所带来碳排放影响的识别与评估,增强项目层面的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水平和环境社会风险管理。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

    《意见》提出,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寻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最大公约数”,加强与有关国家对话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推进低碳示范区建设和减缓、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实施,提供绿色低碳和节能环保等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物资援助,帮助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专家点评

    王遥: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就“一带一路”国家而言,沿线国家和地区中有相当一部分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森林资源短缺,容易受到干旱、洪水等极端天气的影响。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顶层设计缺失、金融基础薄弱、资本市场不健全,气候投融资的缺口很大。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国和负责任的大国,在《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气候治理体系,不仅体现了我们的大国担当,更体现了我们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而言,也将产生积极影响。为此,很多合作项目建设开始前就需要考量该项目是否符合东道国在《巴黎协定》下的自主贡献目标,更好地配合“一带一路”国家实现自身气候目标以及减排义务。
    郭虹宇:《意见》提出推动各方“全面履行”《巴黎协定》,释放了更强有力的将承诺转化为行动的信号。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东道国的环境和社会标准,还要考虑到东道国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长期气候目标的相关要求。此外,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气候脆弱性较强,其适应需求和资金缺口相对更大,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与金融机构还应注意识别当地面临的气候变化物理风险以及气候适应需求,因地制宜地与当地共建具有气候韧性的“一带一路”项目。

完善绿色发展合作平台支撑保障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积极搭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政策对话和沟通平台,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合作,强化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研究。发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可持续城市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建立多元交流与合作平台。

专家点评

    宋微:绿色发展国际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撑,也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发展合作资金可以弥补“一带一路”倡议的融资不足及应对市场失灵问题。近年来,中国对外援助在支持受援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贯彻环境保护理念;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发展合作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相关的能力建设。例如,中国帮助埃塞俄比亚编制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划,是中国第一个在境外开展的清洁能源技术合作项目。中国专家组先后5次、历时两年多对埃塞俄比亚资源富集的40多个区域进行深入调研,了解资源状况、地形地貌、交通条件、电网接入、地质、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人文环境等情况,最终编制完成《埃塞俄比亚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划报告》。该报告使埃塞俄比亚政府重新认识了国家战略资源,形成了清洁能源项目开发的目标和思路,明确了开发项目的时序安排,形成了对科学有序开发可再生能源的认识,提升了电力建设管理科学化和程序化,增强了制定相关产业促进政策、吸引外资政策的能力。

促进煤电等项目绿色低碳发展

    《意见》提出,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稳慎推进在建境外煤电项目。推动建成境外煤电项目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采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升级节能环保设施。研究推动钢铁等行业国际合作绿色低碳发展。

专家点评

    王遥:本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稳慎推进在建境外煤电项目,也是对此前我国减排政策的延续。逐步淘汰传统煤炭项目不仅是实现全球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步骤,也是投资者规避搁浅资产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关键措施。自2019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等一系列政策,引导海外投资关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遵循国际标准。近年来,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印尼、越南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陆续发出本国限制新建煤电项目的信号。中国正式宣布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近年来的政策契合,也有助于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取得积极进展。
    本次《意见》中还提出要推动建成境外煤电项目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和需要,以及各国绿色低碳发展的实际,为现存煤炭项目淘汰与转型提供路径,也将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郭虹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前“中国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这一承诺,除了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之外,对于此前各方关注的在建和建成煤电项目也分别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对于在建境外煤电项目,需要相关企业基于《巴黎协定》和东道国国家自主贡献(NDC)情境下的电力需求及碳排放路径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避免建成后面临搁浅资产风险。另外,对于建成煤电项目,《意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0多个缔约方在格拉斯哥气候大会期间围绕逐步减少未使用减缓措施的煤电项目达成的共识,但还要在“鼓励”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企业采取相应减缓其污染物排放及碳排放的举措。

完善绿色发展能力建设支撑保障

    《意见》提出,支持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基地、绿色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绿色科技园区等平台建设,强化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加强“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宋微:我国始终重视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发展能力建设。比如,从2016年开始,中国在援助资金支持的硕士项目中设置了环境工程、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气象学等专业,资助3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近200名学生来华留学,为这些国家培养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作出了贡献。再比如,在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宣布开展“中非绿色使者计划”,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洲在环保管理、污染防治、绿色经济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为非洲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基础和智力支持。未来,中国将继续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灵活使用发展合作资金,同时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广泛参与对投资目的地国的绿色发展能力建设,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做好能力和技术支撑。
(本期栏目内容由本报记者公欣采访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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