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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第04版:国发财经周刊 大 | 中 | 小 

证监会拟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信披标准

作者: 窦颖超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728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1月5日消息,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监会起草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证监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5个百分点,下同),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长期以来,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刻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时又增加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披露的要求,对此,同样也存在上述“刻度”“幅度”两种理解。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刻度”标准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同时也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
    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便于A+H股、沪港通、沪伦通、红筹企业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因此,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明确“刻度”标准。(窦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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