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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10-25
2025-10-25 第04版:理论 大 | 中 | 小 

区域贸易协定重塑国际贸易格局:规则变革与挑战并存

作者: 李时雨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600
李时雨
    过去几十年来,区域贸易协定已经从补充性的贸易政策工具演变为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的、主导性的全球经济治理架构,深刻改变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方式与规则。在此背景下,深入探究区域贸易协定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区域贸易协定既能创造区域内的贸易与福利,也可转移对区域外的贸易并导致市场分割,对这一双重影响的清醒认知,是制定科学的贸易战略、在激烈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对于企业来说,把握不同协定的规则差异与市场机遇,直接关系到其供应链布局的优化与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消长。因此,本文旨在揭示其内在作用机制与深远影响,为理解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动提供分析。
发展现状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基础特征
    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态势。从数量上来看,截至2023年9月11日,全球范围内向WTO通报的各类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为593个,正在生效的数量为360个,覆盖了世界上大部分主要经济体,反映了各国对贸易合作方式选择的转变。从参与方的数量来看,既有最简单的两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也有涉及十几个成员的大型区域协定,其条款更具针对性。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深刻的演变。早期协定内容大多围绕削减成员之间的关税和配额,降低货物跨境流动的门槛。如今,区域贸易协定所涵盖的议题除继续推动关税减免外,还大量涉及服务贸易开放、投资便利化与保护、知识产权共同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竞争政策中立性等。其中,《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15个国家共同参与,兼顾成员国之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在实现高水平开放的同时也设置了灵活过渡的安排,体现了包容性;《美墨加协定》取代了原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汽车产业的原产地规则、数字贸易、生物药品数据保护等方面引入新条款,反映了在区域一体化框架下,对特定产业和新兴贸易进行深度整合与规范的努力。
    区域贸易协定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关联。区域贸易协定的广泛建立深刻改变了原有的贸易格局,主要体现在结构、流向和规则基础上。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机制是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扩大。当一个协定生效后,成员国之间会大幅降低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顾客可以更自由、更优惠地在不同店铺间选购商品,区域内部的贸易流量迅速增长。成员国之间会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产业特长,形成更精细的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协定内容涵盖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带动金融、教育、咨询、电信等服务贸易的跨境提供,使得贸易结构从以货物为主向货物与服务并重转变。然而,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奉行不同的规则标准,一家全球运营的公司需要同时适应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个不同体系的规则,这无疑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和成本。而那些成功构建了大型、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区块,不仅能吸引更多的贸易流量和投资流向本区域,还能通过其制定的规则对区域外的国家产生“规则外溢”效应。
对国际贸易格局重构的具体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对贸易流量与流向的重构影响。区域贸易协定通过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重新配置资源,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路径。其中,贸易创造效应可以理解为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增量”和“效率”提升。当成员国之间取消了关税壁垒,一个国家就可以更便宜地从另一个成员国进口某种商品来替代本国成本较高的生产,两国之间贸易流量实现“从无到有”或“从少到多”地增长,资源在区域内得到更优化的配置,最终提升区域的经济福利。
    与贸易创造相伴而生的是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效应可以理解为:在协定签署前,A国一直从生产效率最高、价格最便宜的C国进口电视机,但C国不是协定成员国;协定生效后,A国对成员国B国的电视机取消了关税,但对C国的电视机仍然维持关税。尽管B国生产电视机的实际成本高于C国,但由于免除了关税,B国电视机在A国市场的最终售价反而比C国低,于是A国进口商选择从B国购买电视机。这样,贸易从高效率的非成员国C国转移到低效率的成员国B国。这种转移虽保护了区域内相对低效的生产者,但却损害了全球整体的生产效率。现实中,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往往同时发生,重构了全球贸易流向。企业为了享受关税优惠和便利化措施,会优先选择在协定区域内建立供应关系,催生更多区域性的产业链和价值链。由上述分析可知,区域贸易协定在塑造内部贸易繁荣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对外部经济体构成了一定排挤,使得全球贸易竞争格局变得更加复杂化。
    区域贸易协定对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重构影响。在多边谈判中,由于成员众多、利益诉求差异巨大,要在数字贸易、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前沿议题上达成全球共识非常困难。区域贸易协定则为这些新规则的制定和测试提供了空间,能够率先在这些领域达成高标准、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对此,《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的条款,以及《美墨加协定》中关于生物制药数据保护的独特规定,对现有全球规则空白实现有效填补。这些区域性实践为未来多边谈判提供了宝贵经验。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诞生,全球贸易规则体系的“碎片化”效应日益凸显。每个协定都有一套复杂的规定用以判定其能否享受优惠关税,一家出口企业要向多个不同协定成员的市场供货,必须满足各不相同的要求,极大增加了合规成本和贸易的复杂性。对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兴经济体而言,有能力适应高标准的区域规则,但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因其国内制度、技术能力、经济结构的限制,难以达到新规则的要求,无法享受市场准入的好处,从而面临在新的贸易格局中被进一步边缘化的风险。相关经济体被迫在推进内部改革以迎合新规则,与承受贸易机会流失的后果之间做出艰难抉择。
    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已从传统的关税减让深化为涵盖知识产权、数字贸易、环境标准等规则的全面协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宝贵的规则试验场。另外,也因规则差异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融入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未来,如何促进各大协定体系间规则的对话与融合,避免世界市场因标准壁垒而陷入分裂,以及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能力建设瓶颈,更公平地参与并受益于新规则体系,是构建包容、可持续全球贸易秩序的关键。
    (作者系宁波诺丁汉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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