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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第B01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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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保制度应有中国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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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刚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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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内容辑要: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保制度差异巨大,很难简单以其中某个国家作为模板进行仿效。因此,建议应因地制宜,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显性存保制度。
曾刚 由于发展历程和内外环境上存在差异,世界各国存保制度形神各异,相去甚远。哪一种模式更优?理论与实践上都还无定论。具体来看: ——在存款保险制度架构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同时存在不止一个存款保险机制,对应着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 ——在授权模式上。根据现有划分标准,各国存保制度大致有三种主要的模式: “付款箱”(Paybox)模式中,存保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银行被关闭或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不具有审慎监管职责或干预银行机构的权力。目前采取付款箱模式的主要国家(地区)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中国香港等。 “风险最小”(Riskminimizer)模式中,存保机构权力较大,类似于一个新的银行监管主体。其权限还包括对健全机构及其风险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预先防范风险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目标。在实践中,采用风险最小模式的国家较少,代表是美国。 “成本最小”(Loss minimizer)模式的权限介于以上两者之间,采用此模式的主要国家包括日本、法国、俄罗斯。 ——在保障范围上。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存款保障的限额也相差甚大。在21个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国中,保障限额最高的是澳大利亚,为100万澳元,最低的是印度,为2240美元,21个国家平均为14.5万美元。 ——在保费定价上。主要有单一保费和基于风险的差异化保费两种。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根据国际实践,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未来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因地制宜,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显性存保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保制度差异巨大,很难简单以其中某个国家作为模板进行仿效。为此,建议在设计制度细节和推进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银行业发展路径、银行业结构以及公众的认知与接受程度等,不宜片面行事。 其次,应弱化存款保险的审慎监管权力。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巴塞尔委员会的推动下,对银行业的监管已达到相当专业和复杂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下,引入一个新的机构来填补监管真空的意义不大,反倒可能引发严重的监管扭曲。 最后,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从国外实践看,在那些之前存在隐性担保或全额保险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在短期内可能对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冲击,反倒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建议在确定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时,可参考人均收入、人均存款等因素,尽量保证赔偿限额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储户和绝大多数账户。此外,在实施进程上也可考虑从全额保险逐步过渡到限额保险,以避免对中小银行的不利影响。 第四,在保费定价上。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根据银行的类型(而不是风险)来实施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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