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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4-19
2014-04-19 第B06版:社会·民生 大 | 中 | 小 

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三大好处

作者: 讷敏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425
     资料图片
讷敏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5名市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看似此次自来水污染事件过程中的一个小小“插曲”,揭示的却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个体和集体无法享有环境公益诉讼权的难题。
    这一难题的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给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法理层面已经有很多讨论,并且已经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同,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现实中,让公民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很多好处,这里不妨举出三例。
    第一,与利益相关的公民和热心公益的公民相比,“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天然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切与压力。这也导致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各种尴尬和冷清。其结果就是,没有有效、有威慑性的案例,就很难对企业形成压力。只有造成环境污染将面临被诉讼和巨额罚单的企业才比较容易形成环境保护方面的自律和能动性。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可参考的案例。199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的辛克利铬污染诉讼案,就很值得借鉴。在律师事务所做文秘工作的艾琳·布洛科维奇偶然发现,美国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严重污染了地下水,导致辛克利地区居民癌症高发。艾琳获得当地643人的签名支持,承担了集体诉讼,结果让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赔偿给受害者3.33亿美元,创造了美国诉讼史上的赔偿金额之最。这一诉讼不仅为辛克利小镇的居民讨回了公道,而且使得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和类似的企业再也不敢污染环境。
    如果在中国的企业,无论是国企、外资还是民营,只要是污染环境就要面对大规模的公益诉讼,要付出天价的赔偿,在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时,谁还敢继续这么干?
    第二,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分清企业和政府责任,这也将成为企业和政府不断明确责权范围的有益尝试。
    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之一是企业和政府都参与其中。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在谁?或者谁来承担主要责任,谁要负担次要责任?或者哪个环节是企业责任;哪个环节属于政府责任;还需要更多的讨论才能理清。比如,在此次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距离第一次检测超标时间21小时后,兰州政府才发布官方消息。被推延的过程到底是涉事企业的责任还是政府的责任?自流沟在超期服役50年后依旧使用,这其中是政府责任更大,还是企业责任更大?都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深入到细枝末节的讨论才能做出更加明确的判断。正所谓理不辩不明,这样的案例越多,政府和企业对各自应扮演的角色定位也会越明晰,市场和监管之间才能更好的互动。
    第三,最好的普法就是执法。在面对几乎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环境诉讼案件中更应如此。只有当污染环境成为全民参与讨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时,哪些做法是污染环境的,哪些行为有损环境长期可持续发展,哪些会对子子孙孙带来不可逆的影响,这些都将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更多的人会思考:如果是个人,如何从自身做起,更好的保护环境;如果是企业主,如何防微杜渐,把环境风险控制在最小;如果是非政府组织,如何更好的组织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如此,必然有助于奠定公民社会的坚实基础。
    公民社会的成熟,或可从攸关每一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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