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4-09-25 第A03版:价格
|
大 | |
中 | |
小 |
|
|
构建独立权威专业反垄断体系 |
|
|
作者:
匡贤明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536 |
|
|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专栏
匡贤明
反垄断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其地位之重要。我国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进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反垄断的重视以及付绪实践相对滞后。这对我国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使得一些企业,包括外企在内,习惯了“野蛮成长”,习惯了之前没有《反垄断法》的日子。但是,没有反垄断法的市场不可能有序成长,中国加快反垄断的执法力度,是一个基本趋势。习惯了没有反垄断法的企业,恐怕要适应反垄断的“新常态”。
我国反垄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从总体上看,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并没有特意针对外资企业的。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内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02家,约占90%。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涉及外资企业的案件2件,占其案件总数的5%;其他案件37件,占其案件总数的95%。由此可以看出,对我国反垄断选择性执法的质疑,没有事实基础。 然而,为何一些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面临我国相关部门反垄断调查时,颇不适应,甚至略有微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反垄断调查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更多地集中在反垄断的内容上,大都通过司法程序。而目前一些外企,对反垄断有意见,则更多地集中在程序上,即“反垄断缺少法制程序”等,表达诉求的方式则主要是公开呼吁。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恐怕我们自己的反垄断体制也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反垄断独立性有羁绊
应当说,我国当前的反垄断,在体制上确有不协调之处,反垄断等市场监管职能与行政审批职能还没有完全分开。而事实上,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严格意义上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职能范畴:行政审批“非禁即可”,改革的方向是减政放权;市场监管则要求“全方位”、“全环节”,改革的方向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实践看,相关部门既负责行政审批,又负责市场监管,客观上会影响包括反垄断在内的市场监管的发挥,也使反垄断的权威性、法制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这恐怕是某些外资企业对反垄断调查有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因。简单地说,我们还缺乏一个权威、独立、专业的反垄断体系。
尽快整合反垄断执法权
着眼于中长期,要提高反垄断的权威性,迫切需要依托现有三大部委的力量,建立一个独立、专业的反垄断执行体系。 第一,加强市场监管体系的转型,实现从行政监管向法治监管转变。在这方面,更多的依托《反垄断法》,依法监管,减少行政监管的相关措施。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垄断行为,包括行政垄断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调查,避免行政监管下对行政垄断的某些不作为。 第二,整合反垄断体系。建议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尽快从国家层面,整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家的反垄断执法权,建立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局,强化其专业性,增强其反行政垄断的监督功能。 第三,独立而强有力的反垄断局拥有相应的执法权,与其他部委相互协作、相互支持。财政与央行拥有宏观调控职能;其他专业部委则保留应有的审批权,实施“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反垄断的调查只会越来越多。适应这一趋势,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13亿人大市场的监管体系。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权力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形成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反垄断体系。从中长期看,这恐怕是在简政放权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样,反垄断调查才有更强的权威性,才能取得更大的效果。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