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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01
2014-11-01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法治天下,民生福祉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系列评论之四

作者: 季晓莉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707
中国经济导报评论员|季晓莉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如是说。“人民”二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里出现了很多次。法律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平等契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每一微小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才有真正的尊严。法律界定了个人的举止规范,法律惩恶扬善,但最要紧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根本精神就在于没有凌驾于普通公民权利之上的特权——民意不可轻。
    法律像每个人呼吸的空气那样自然而又不可或缺,遵纪守法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习惯无须刻意提醒之时,真正的法治社会与增加民生福祉就会互联互通。理想的状态是,百姓有事,不必找领导,而是找法律;不必找关系,而是从法律条文里找权益。民众不担心“我爸是李刚”,不担心“好人被冤枉”,更不担心自身合法权益被突然剥夺。遇到不满可以理直气壮说“不”,遇到纠纷相信“法庭上见”可以解决,举报监督不担心有人打击报复……如此,上方将不再是许多人维权的最后希望;如此,未来有确定预期,做人有平等尊严,公民有良法可倚仗,虽手无寸铁但坚不可摧;如此,社会公正然后才能百业兴旺,长治久安。法治是全人类的追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实现“中国梦”的最佳保障。
    目前,民生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守法用法成本高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社会组织的法律身份还有模糊地带,令诸多公益组织无法给自己一个“合法名分”;《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基本物权,但农民关于土地的各种权益还有尚待明晰之处;“毒奶粉”、“毒大米”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却查不胜查,为违法行为买单的不是商家而是买家;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冤假错案、讨薪维权,种种个人执着于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往往就源于法律的漏洞、政府官员的不作为……民生似乎都是“小事”,然而,忽视这些“小事”,却令法治大堤被蚁穴点滴侵蚀。
    通过法律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困境,往往集中在“权大于法”:“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不如红头文件好使,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好使,领导批示不如领导一个电话好使。”法律即使再精美,如果被架空,权力成为通行货币,那么后果必定是国家治理沦为人治而非法治。权力可以为人民做好事,发展经济、保障民生;权力也可以对人民干坏事,在不加约束的情况下恣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因此,厉行法治的根本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前提是制约权力,尤其是政府拥有的公权力。
    谈及“依法治国”,一些官员言必称“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听起来似是而非,这暴露出对于“法治”对象和“治”的片面理解。他们以为,“治”是政府对民众的单向动作,犹如树木旁枝斜逸、生了病虫害,该“治治”它们,“治”是管治,“法”是工具,自己只是执行者。然而,政府和官员不应是法外之地与法外之民,依法治国首先要从各级政府遵守法律谈起。如果权力不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带头违法,那么民众自然不会信仰法治,国家也不会走向法治。
    国家审计署每年对中央单位的审计都能查出大大小小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每年都要查出数以万计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部分地方政策法规视国家法律为无物……这些都说明要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是多么不易。法治的缺失必纵容权力,只会导致民不聊生。为了民生,公权力也须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
    确实,法治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程序、一种实践。要体现民意,促进民生,就应该在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引入民众参与。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已经明确的是,“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那么,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言以蔽之,“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细化之,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如此,法治天下定将洋溢民生情怀,实乃人民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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