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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第A04版:新闻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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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进入获制度“保驾”可期 |
PPP指导意见近期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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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思 程晖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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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李明思 程晖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等多种意见。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巡视员欧鸿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PPP模式正在研究推进指导意见,近期就会印发。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各地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而且还会对PPP项目推广做出一些规范,对已经出现的重要问题做出部署。 《指导意见》的推出,不仅创新吸引社会资本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而且有利于将政府的政策意图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有机结合,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 欧鸿表示,选择国家重大工程遵循的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他还强调,在重大工程中,有些项目经济效益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有些项目垄断性强,社会资本想投而投不了,因此要深化改革,创新重点领域的投融资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也发现,已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对许多以往的模糊概念均有相应规定。比如,针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一项,共列出9大类项目,其中不光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还有“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而且也包括了“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此次《指导意见》,就非常明确地针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7个重点领域提出了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 要让社会资本在推进重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比如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欧鸿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PPP模式适合的领域有很多,比方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领域以及政府承担的公益性建设领域都能推广。” 10月23日印发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中,第五条谈到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事实上,PPP项目与普通项目不同,它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基于政府和企业双方长达数十年的合作契约,跨越若干届政府。因此,PPP对制度环境要求非常高,需要在法律保障、机制设计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 PPP立法最早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开始立法工作。国内的PPP模式现在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办法。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PPP立法(特许经营法)工作正在推进,国家或部分地方的PPP管理机构(例如财政部PPP中心和各地办公室)已经成立,财政部(厅)指导项目落地的业务培训也有些已经开班,地方政府正逐渐梳理即将签约或推进的PPP试点项目。 对此,欧鸿称:“对于PPP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靠地方政府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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