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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第B02版:产业·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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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进口权还会远吗?进口权还会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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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芸菲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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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马芸菲
2015年春节,国内石油炼化行业迎来了近几年最大的政策“红包”: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自2013年国家开始释放原油进口放开的信号后,首次出台较为详尽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申请条件。该通知称,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这意味着地方炼厂呼吁已久的油源问题将逐步获得解决。 有了进口原油使用权就可以进口原油吗?这与原油进口权放开是否是一回事儿?究竟哪一个对于炼化企业来说更实惠?此消息一出,关于“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的讨论成了整个春节炼化行业最热门的话题。相关专家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极大利好炼化行业,在我国炼厂最密集的山东省,能解决30%炼厂的油源问题。相比于进口权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对炼厂来说更实惠。如果未来进一步放开原油进口权,受益最明显的将是在海外拥有油田的炼厂。
何谓“原油进口权”与“进口原油使用权”
原油进口是否真的放开了?从字面上看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通知》的原文是: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也就是放开的是进口原油的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原油进口权是指企业可以自主从海外进口原油,自主炼化、销售。而进口原油使用权是指企业有权利使用进口原油。在没有这项权利时,炼厂只能从有进口权和使用权的企业手里买油,而后者可以决定卖还是不卖,加价还是不加价。当这些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之后,商务部将相应颁发使用配额,企业可在配额范围内委托拥有进口权的企业代购原油。”卓创资讯原油分析师高健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目前国内原油进口分为国营和非国营贸易,国营主要由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等大型企业控制;取得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的企业已有20余家,但进口原油只能进入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加工。 根据新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确定用油限额内向商务部申请原油进口。炼油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进口贸易资质的企业进口。 在此《通知》出台之前,地方炼厂虽然通过与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集团合作取得了部分原油资源,但杯水车薪,常常面临“无原油可炼”的尴尬境地。 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英爱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就已经供应原油给当地炼化企业。“不过是加价卖给企业的。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后,符合条件的炼厂可以通过‘两桶油’代理进口原油来加工,更有自主权,也利于打破垄断,公平竞争。” 目前,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可选择的代购企业包括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等。
放开“有条件”产业整合将加速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0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要求,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国家能源局曾下发特急文件,对“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 企业主要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并且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企业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和节能要求,并且配套码头、管线、铁路等储运设施,以及与原油加工能力匹配的原料储备能力。 在经济技术指标上,国家能源局提出明确要求:开工负荷率高于50%,轻油收率高于65%,加氢装置比例高于50%,主要装置运行周期大于8000小时/年,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加工损失率小于0.6%。 而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通知》则提出了新增用油企业有3个“量化”标准需满足:一是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二是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三是淘汰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 显然,门槛降低了。“之前的标准确实太高了,能达到的企业没有几家,所以有没有这个标准没有太大区别。现在的这个标准比较现实,有实际意义。”高健表示。 目前山东地炼企业有近60家,其中产能在1000万吨以上的只有1家,500万~1000万吨的有12家,200万~500万吨的有9家,其余的都是200万吨以下的。如此计算,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有22家。“也就是说在炼厂最密集的山东,有超过30%的炼厂可以合法使用进口原油,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高健说。 安迅思分析师陆晓旭也认为,《通知》对用油企业所列出的基本条件,其中大部分条款对地炼来说,实现的可能性都较大。 而根据《通知》提出的方向,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加入到产业整合的大潮中去。受访专家们认为,有条件地开放进口原油使用权将加速炼油产业内的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原油进口权已经开始松动
使用权与进口权哪个更实惠?受访专家认为,以目前地方炼厂的实力来看,其实获得使用权更实惠。由于国际油价起伏不定,进口原油风险较大,并且大部分地方炼厂并不具备国家石油公司那样的议价能力。因此先获得使用权,解决油源问题,修炼好内功再扬帆出海也为时不晚。 “尽管如此,原油进口权的开放事实上已经指日可待。从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石油行业未来将更加开放。”著名能源经济学家林伯强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的确,对于国内石油行业来说,原油进口权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号称“铁板一块”。2014年8月,广汇能源称,公司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通知,已收到国家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赋予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批复》文件。商务部在文件中表示,“赋予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安排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万吨;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将原油销售给符合产业政策的炼油企业。” 虽然当时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广汇能源获得原油进口资质有其特殊性,并无可复制性,其更大的意义在于鼓励国内企业走向海外上游勘探开采。但显而易见的是,进口权放开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触不可及。 高健表示,如果未来原油进口权放开,可能将更偏向于拥有海外原油开采资源的民营企业。在分散原油进口风险的同时,也为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提供转型机遇,在海外拥有油气资产的民企将优先享受政策红利。
业界观点
中国石化联合会副秘书长、产业发展部主任孙伟善: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地方炼油企业和石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全行业来说应该是个重大利好。但好事情要办好,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政策一出台,需要使用进口原油的企业肯定会按规定程序申报。资格的审核与现场核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这要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地炼企业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另外,提醒存在落后产能的地炼企业,应该自觉、严格地按照《通知》中的相关细则,尽快淘汰掉落后产能,扎实推进调转升级工作。 山东晨曦集团董事长邵仲毅:国家顺应地方炼油企业多年的呼吁,有条件放开原油进口限制,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序放开原油进口,推进原油进口主体多元化;对现有的炼化企业,应根据规模、装备、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情况,重新科学评定原油使用资质;进一步调整完善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发展环境。 山东金诚石化公司副总经理马振生:原油进口放开要确保企业的资质过硬,民营企业取得原油许可证怎么操作?我认为应该引入第三方进行权威评估,保证放开后环保水平和产品质量标准只提高不降低。 山东利华集团副总经理魏玉东:这个政策有助于迫使地炼企业完成艰难转型。对于有理想的地炼企业,这确实是一个瘦身转型升级的契机。在过去的近十年当中,各地对地炼产业的管理思维一直延续“压小”的模式,导致地炼在政策风险压力下加工能力盲目扩大,原料采购和开工率形成畸形障碍,产能浪费严重。现在去除了这个行业普遍的规模压力,地炼企业就更需要审视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模式了。 垦利石化集团董事长滕滨强:有条件地放开地方炼厂的原油进口限制,对我们行业是好事。我公司现有原油一次加工能力530万吨/年,其中300万吨/年和230万吨/年装置各一套,我们拟淘汰230万吨的装置。根据“淘汰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以上常减压装置的,用油数量限额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2倍”的规定,我们可每年自主进口原油270万吨,企业整体实力将藉此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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