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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5-07
2015-05-07 第A02版:发展改革新闻 大 | 中 |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

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制度创新

作者: 李明思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734
     5月5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以及法规司司长李亢介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苗露/摄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李明思

    5月5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以及法规司司长李亢介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三方面措施保护民营资本投资

    有记者问,现在很多地方反映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有意愿但缺乏行动,有观望情绪。《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促进民间投资特许经营领域,有没有支持和鼓励的措施?
    李亢回复称,很多民营资本、企业家都反映“三门”现象,即“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他说,我们也努力想在这个《办法》中解决这个问题,具体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特许经营的四项原则中,有两条专门强调,要“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第36条、第38条、40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有获得补偿权和优先续约权。
    二是强化融资服务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在《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政策,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这些融资支持政策是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提炼、总结。
    三是强化政府投资的支持。为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办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来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

    有记者问,在实施特许经营过程中会不会增加新的行政审批项目?
    “在我们调研、论证,包括协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对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环节多、审批期限长、程序繁琐的问题反映非常强烈。”
    李亢强调,为了减轻特许经营者的负担,保障项目尽快落地,同时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办法》把握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不新增任何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或者审批环节,并且做了重要的制度创新。
    《办法》专门强调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同时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审批流程,严格管控审批的环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加强部门协同增进合力。特许经营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很多部门的审批职责,所以《办法》做了一个重要的创新,强调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审查特许经营项目必须依托部门协调机制来加速项目的实施。第8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各部门参加的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13条规定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其他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对此都非常支持和配合。
    二是通过简化审核内容避免重复审查。对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审批手续的,《办法》第22条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应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已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做重复审查。三是通过严格依法管控禁止新增行政审批。第4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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