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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第A02版:发展改革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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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需对政府履约做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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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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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版
二是关于严格政府履约义务。第26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类竞争、财政补贴、配套基础设施提供等作出承诺。第34条又规定政府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三是明确政府违约责任。《办法》26条明确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办法》试图通过上述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增强政府履约意识,约束政府公权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期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李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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