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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10-14
2015-10-14 第B02版:前沿 大 | 中 | 小 

税款应收尽收:从信用建设入手

作者: 张丽 李方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333
    未进行纳税申报已成为常态化、多发性的现象,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税款的应收尽收、税收债权的保障就无从实现。解决问题必须从税收信用建设入手。

张丽 李方

未纳税申报的基本概念

    税款追征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权利。税款追征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税收债权,保持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安定性。
    未进行纳税申报是指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共分为三种,即逾期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其中,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是故意或过失未进行申报,其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介于逾期申报和拒绝或虚假申报之间,因此所受处罚也介于两者之间。

实务中追征未申报税款的问题

    税务实务中,未申报税款的行为极为常见,但多数情况下,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都会进行补充申报,未申报行为即转化为逾期申报行为,应按照逾期申报加以处罚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极少数情况下,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绝申报或隐瞒情况进行虚假申报,未申报行为即转化为偷税行为,应按照偷税进行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改,逾期不改正,且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的,由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正是由于未申报税款的行为常常向逾期申报行为、逃税行为和非正常户转化,因此日常征管工作中难以对未申报行为进行准确的统计。但逾期申报的情况和非正常户管理的情况大致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以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为例,2015年上半年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处罚案件共计5062起,占总处罚案件量的98.7%,处罚金额共计270万元,占总处罚金额的97.8%。可见,在因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未进行纳税申报或逾期申报是最为常见的处罚事由。

实务中追征未申报税款的对策

    未进行纳税申报已成为常态化、多发性的现象,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则税款的应收尽收、税收债权的保障就无从实现。
    税收实践中,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手段由于法定程序的繁琐性和税务机关单独实施的困难性导致执行力度较低;停售发票的手段只对需要开具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威慑力;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手段的威慑力对于某些纳税人而言也是微乎其微。再者,目前的追征方式均局限于事后补救,而缺乏事前预警的思路。对于未申报纳税行为,目前的追征方式只能是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要从根源上减少这种行为,必须从税收信用建设入手。应综合利用多方数据库,提高甄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加快税收黑名单制度建设,加大税收惩戒力度,增加税收信用的违法成本,全方位提高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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