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10-14
2015-10-14 第B06版:投资与探索 大 | 中 | 小 

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我国对外投资“保驾护航”

作者: 宗芳宇 胡江云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269
    
宗芳宇 胡江云

    随着我国地位的不断上升,对外投资在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若考虑第三地融资再投资,2014年我国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存在着审批仍较复杂、境外投资风险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以及事后管理制度仍较薄弱等诸多问题,已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笔者建议应加快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增强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企业海外运营行为,提升境外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具体思考如下:
    ——加强顶层设计。
    自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也已初步建立起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但走的是“边发展、边建设”路径,顶层设计仍需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总目标是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坚实基础,发展有竞争力的中国跨国企业。应围绕这一目标,加强总体性考虑,应突出以下关键内容:一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主体地位;二是应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国际协定的谈判,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合作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境外投资合作管理条例》。一是明确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境外投资合作中的具体职能,保证合理分工和协调管理,削减重复程序和手续。二是统一和明确核准和备案的适用原则和标准,缩小核准范围,加快实施事后备案制,简化商业性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大幅度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其次,从中长期来看,需要制定《中国境外投资合作法》。一方面,通过法律约束,协调诚信与融资、便利、服务等方面,对于各类投资合作企业、境外投资的全过程实现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中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全球治理提供保障,特别是为投资市场的对等开放、国民待遇与非歧视性原则的落实提供了依据。
    ——分类监管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境外运营。
    国有资产的主体与非国有资产主体不同,对其监管也应采取不同方式。对于非国有资产,只要其经营活动不损害母国利益,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可以不采用核准方式来监管。对于国有资产境外投资则需监管并确保某一经营周期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应分类监管各类资产并进一步简化备案管理流程,降低企业投资审批成本。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体系。
    首先,应加快商业性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简化银行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审批,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海外布局、实行业务创新,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低成本、便利的融资、保险等服务,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其次,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基金,为企业境外投资拓宽融资渠道。
    最后,应探索对中小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性支持,简化手续,创新服务方式,如内保外贷等。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