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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12-04
2015-12-04 第B01版:发展 大 | 中 | 小 

企业债申报程序简化 明确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作者: 马芸菲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18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马芸菲报道 市场期待已久的企业债监管改革意见终于落地。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宣布简化企业债申报程序,同时允许企业债资金适度灵活使用,被业内解读为“为企业债松绑”。
    《意见》在简化申报程序方面做出多项改变,《意见》规定,地方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在申报材料方面,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要求豁免信用优良企业发债的发改委复核环节,如主体或者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或者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担保、有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且AA+及以上的债券,并放宽了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的数量指标限制。
    虽然《意见》提出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发行人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明确规定,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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