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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第B02版:发展·周末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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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侧放开 新售电主体如何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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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兆成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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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辑要:
售电侧放开改革最大的难点在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能不能成立并存活下来。
何兆成
学人简介:华中能源监管局原局长
电力改革终于揭开最后面纱。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6份文件,作为今年3月出台的电力改革顶层设计《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核心配套措施。 其中,《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 售电侧改革直接面对电力用户,直接关系到每家每户的用电成本和利益。在本轮电力改革中,售电侧放开成败关键在何处?改革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改革文件,改革后的售电公司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这三类公司均可参与市场竞争。 售电侧放开,改革最大的难点,在于第二类售电公司能不能成立并存活下来。因为他们的首要困难,是可能会遇到电网内部售电公司在市场份额上的挤压。 由于电网企业掌握着输配调度权和交易机构的相对控股权,在售电侧拥有人才、技术、用户资源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侧竞争,可能对新兴售电公司形成排挤。如在配电网接入、电力调度、结算等方面制造障碍。“如果新增配电网无法存活下来,那么售电市场主体就培育不起来,市场也建立不起来,就不可能真正形成市场竞争。 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后的售电市场能够公平竞争,必须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应尽快让电网企业回归到输配电的公益性环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尽快转变为相对独立的售电服务商,或在电网公司内部独立,使其和其他售电公司具有相同的竞争起点。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侧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种过渡状态。此外,还要注意配售一体公司的小垄断问题。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由于配售一体化经营,类似电网公司一样,也要对其加强监管。未来随着改革深入,配售也要逐步分离。 售电侧改革要成功,我认为两个关键的前提条件很重要。一是放开发电计划,二是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 售电侧放开以后,还应加强对售电市场的监管工作。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差异化准入和严格的退出机制。例如,为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可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制定差异化准入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售电主体,应勒令退出市场;二是制定完善的售电服务监管标准。例如售电公司的被投诉率、被转换率,可由监管部门收集并定期向用户公布;三是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五是加强售电公司运营成本监管,特别是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六是探索输配电价的激励型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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