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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第T13版:2015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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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看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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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学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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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方学
今年以来,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物价稳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1~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1.4%,呈现出低位平稳运行态势。物价的稳定,既为改革腾挪出了政策空间,也为促进消费增长奠定了基础。 2015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价格改革全面提速,电信价格、药品价格、电价、气价、铁路运价等方面改革迈出了关键步伐,不断向纵深推进。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深化价格改革有了新路线图。 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方面,价格监管工作也取得新成效。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紧紧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工作,进展明显,社会反响良好。
物价“稳”字当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CPI同比上涨1.5%,环比与上月持平,继续处在“1时代”。今年以来,CPI同比涨幅持续处于较低水平。1月份CPI同比仅上涨0.8%,涨幅创下61个月来新低。此后,CPI同比涨幅虽然有所扩大,但除8月份当月受部分地区高温、暴雨天气交替等因素影响回升至2.0%以外,其余月份CPI均在“1时代”徘徊。 有关专家指出,CPI低位平稳运行意味着我国完成全年3%左右的物价调控目标已无悬念。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跌幅连续4个月持平,仍受输入性通缩和国内产能过剩影响。未来仍需进一步加大稳增长的力度,在继续推动货币政策宽松的同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未来物价走势,多家机构分析认为,CPI将继续保持低通胀格局,而PPI的跌势仍将延续一段时间。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分析认为,CPI中的食品价格将随季节性波动,而非食品价格则低位运行,预计未来CPI将保持低通胀格局。 从PPI情况看,由于大宗商品价格震荡中仍可能下行,资源能源行业和初加工环节去产能压力大,PPI跌势仍将延续。“短期之内PPI负增长转正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PPI降幅有可能会企稳甚至收窄。”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表示。
价格改革将再提速
目前,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建立市场价格体系的关键性战役即将全面展开。刚刚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 今年以来,价格改革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中央政府管理的近6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或下放,全部农产品、绝大多数药品、绝大多数专业技术服务价格都已交由市场定价。中央直接定价项目仅剩约20项,比2001年减少80%左右;地方定价目录项目数量平均减少55%。改革还向被视为难啃的“硬骨头”的领域挺进,如电信价格、药品价格、电价、气价、铁路运价等方面迈出了关键步伐。 价格改革进入“最后一公里”的攻坚战役,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专门对价格机制改革出台的文件,是当前把价格机制改革全面向纵深推进的纲领性文件。经济学家吴敬琏这样评价它的意义:“这意味着建立我国市场价格体系的关键性战役即将全面展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起草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专项行动计划,对明、后两年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具体的安排。重点攻坚医疗、天然气、电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价格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新的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指出。
事中事后监管仍需加强
对老百姓来说,把价格交给市场决定,最担心的就是涨价与市场价格行为失控。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表示,“价格调整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准备不充分、时机把握不好,会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为维护价格放开后的相关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都在强调坚持放管结合。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截至10月底,全国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3.02万件,实施经济制裁98.01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21.66亿元,罚款71.56亿元,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4.79亿元。 “在推进价格改革中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加强监管将从三方面着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仅仅依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还有赖于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制定规则和办法来监管,更加注重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反价格垄断等工作。同时,不断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良好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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