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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12-02
2016-12-02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经济运行调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制定印发意见

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

作者: 方学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046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方学报道 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中长期合同有效执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了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激励保障、加强考核评价等。据了解,《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对保障煤炭供需大盘基本稳定,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扎实推动煤炭去产能的同时,积极引导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11月份以来,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与六大钢铁企业集团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分别签订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业积极响应,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份也积极推进区域内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2017年全国煤炭交易会上,还将有一批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
    中长期合同的关键在于执行。《意见》对完善合同条款和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合同应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价格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为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或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意见》要求煤炭产运需企业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妥善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高合同履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的考核评价,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对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中长期合同严格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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