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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5 第B3版:前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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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制约洞庭湖湿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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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爱年 彭本利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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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 彭本利
湖南省长期以来重视洞庭湖湿地保护,在政策法规、保护网络、综合治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全方位展开,取得许多成绩,基本形成涵盖不同层次及多种类型湿地的湿地保护网络。 尽管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不完善,保护缺乏针对性。涉及湿地保护的有关制度散见于《水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优先考虑的是防洪、渔业等问题,而不是专门针对湿地保护和治理。虽然地方层面积极探索,如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但其主要针对全省情况,内容规定得较为原则和概括,无法反映洞庭湖湿地的特殊性。 二是治理碎片化,缺乏科学统筹和合理规划。由于行政区划的界定,洞庭湖湿地由常德、益阳、岳阳和长沙4个地级市的19个县市区分别管辖。在每级政府内部,湿地及其资源的管理涉及林业、环保、农业、水利等20余个部门。同时,还有东洞庭湖保护区、西洞庭湖保护区、南洞庭湖保护区与横岭湖保护区4个保护区。洞庭湖湿地治理主体分散,既有“块块”分割,又有“条条”分割,导致湿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缺乏科学统筹和合理规划,统一管理和保护的能力较弱。 三是机制不健全,利益协调难度大。人与湖争地、人与鱼争水、人与鸟争食、人与人争利,诸多矛盾错综复杂。特别是不同部门管理的资源不同、目标不同、利益不同,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在缺乏权威、有效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利益的冲突严重制约了湿地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摘编自《中国环境报》。作者单位:李爱年,湖南师范大学;彭本利,玉林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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