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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18
2017-08-18 第A04版:新闻纵深 大 | 中 | 小 

云南导游不再“散兵游勇”

作者: 刘颖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71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刘颖报道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导游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云南省强力整治旅游行业、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出台的又一个文件,旨在规范签约导游管理,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导游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旅行社、景区景点等用人单位须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管部门对导游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与云南省旅发委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确保导游合法权益。《通知》倡导使用《云南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合同(推荐使用文本)》。
    《云南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合同(推荐使用文本)》明确了导游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培训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根据合同条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导游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导游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旅行社等用人单位通过参与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完善导游薪酬机制,对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内容进行明确。单位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工资集体合同和导游的工作实绩,合理确定和调整导游工资。用人单位为导游提供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导游存在被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被吊销导游证等情形的,单位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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