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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1-19
2023-01-19 第02版:发改新闻 大 | 中 |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信用信息修复32条举措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作者: 程晖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13
    本报讯  记者程晖报道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共7章32条。其中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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