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 白雪
从设立改革试点,到制度逐步落地,作为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走过8年的历程。近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这是当年设定的目标,现在基本完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业内专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让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激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了工作基础。赵柯介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9部,其中多部已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例如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法等。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共同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有22个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给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支撑。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10个技术文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6项国家标准;还有3个标准已通过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性文件,涉及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具体方面。地方配套文件则接近460项。 赵柯介绍,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也纳入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3年被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所有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还有24个省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典型案例的处置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实践借鉴。 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赵柯展示了一张听证会的照片,他解释说:“这是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以及其他周边群众的合理诉求,对公平公正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好的典型意义。” 案件源自2021年12月,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因运维不当,导致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总氮)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9日长时间超过标准限值。经评估,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滏阳河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44.90万元。为客观公正办理案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办案中引入了听证机制。2022年7月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磋商达成初步意见后,邀请邯郸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公开听证,最终达成一致;2022年8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其余944.90万元用于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以更好提升污染防治和应急应对水平。 赵柯表示:“调解机构参考的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当地解决,这是比较好的做法。”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看来,“该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案件中,赔偿权利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一部分用于超标排放受纳河段开展生态环境功能性建设及环境治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另一部分用于企业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作用。 邯郸市的案件只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的一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近年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就在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等提出表扬。 据介绍,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全国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数已达3.22万件,且逐年增加,年平均增长率为150%。 赵柯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地方党政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案例实践,积极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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