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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违约处置堵点难点 平稳有序化解债市风险
2020-07-22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债券市场作为债务性融资的直接融资工具,重要性进一步凸显。近几年,债券市场规模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债券存量规模增速持续高于银行贷款余额增速。”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与此同时,2014年“11超日债”违约,开启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历程,目前债券市场违约日渐常态化。

债券违约有常态化倾向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存量规模越来越大。天风证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合计约4106万亿元,同比增速16.4%,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在存量债券中,体量较大的主要是国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金融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
    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存量规模24.6万亿元,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而在债券总额中的占比也达到23.2%,涉及的发行人遍布各个行业,发行人数量近1万家,是债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已经对信用投放有较大影响。
    与此同时,2018年和2019年违约债券数量和新增违约主体较多,债券违约呈现出常态化的现象。天风证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5日,信用债市场共有438支债券违约,涉及发行主体147家,涉及债券金额3635.1亿元。

违约债券回收率低

    一般而言,债券兑付违约后,处置方式主要分为协商解决和司法处置两种。协商解决又可以分为自筹资金偿还、债务重组、担保求偿等,司法处置可以分为诉讼/仲裁和走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实际上,发行人在到期兑付前,往往会通过多种手段避免违约。本息展期、债券置换等手段更加常见。随着违约主体的增多,违约过程更加复杂。发行人在债券即将到期时,往往采取本息展期、回售转售、债券置换、偿付部分本息等非常规还款方式来避免实质性违约。2019年采取本息展期的债券金额大幅增长至182.5亿元,2020年初以来本息展期规模达到86.9亿元。
    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姜超表示,针对不同偿付概率的主体,投资者采取的求偿手段会有很大不同。对偿付概率较高的违约主体,投资者更愿意进行协商处置,大部分违约债券在1年内获得了全额或部分兑付,回收率相对较高,回收期也较短。而对偿付概率较低的违约主体,会有更多的投资者选择第一时间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对于债务严重的主体则直接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2018年之后,违约事件进入常态化,法律手段求偿比较常见。
    海通证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已违约债券累计回收率仅为12%~13%。违约处置有何症结点?姜超表示,一是缺乏风险偏好较高的资金参与到违约后续处置中;二是风险缓释工具尚未成熟,导致投资者无法对冲风险;三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效力有限。债券持有人与银行等其他类型的债权人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实践中,我国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规范匮乏,持有人会议决议法律效力不明确,争议问题较多,致使违约处置进程受阻,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障,这也导致不少持有人直接以自己名义申请司法程序。

不同券种统一标准

    日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央行、证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是司法机构给出的债券违约案件处置方法,通过7个方面、32条规定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投资者保护、发行人责任、中介机构责任和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姜超表示,《纪要》的出台有重大意义。《纪要》开文明确,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此前由于分业监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作为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的债券,无法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主承销商责任的规定,致使债券持有人在向主承销商维权时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包括连带责任和举证责任等重要的维权机制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无法适用。
    “随着《纪要》的出台,可能将会给债券市场带来一系列影响。募集说明书的条款博弈将进一步增多;违约债券的处置可能将面临更多属地保护的压力;本意保护投资者的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可能将加重这类高收益债权的交易难度,流动性将受影响;此外,对于困扰投资者的‘逃废债’问题处置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孙彬彬表示,综合来看,《纪要》是从司法处置的角度出发,对违约债券处置过程进行规范和明确,其主要的考虑仍然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化解纠纷,避免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投资者保护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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